勞動關系莫名成勞務派遣 法律幫員工討回公道
作者:潘志強 吳子浩 發布時間:2014-06-05 瀏覽次數:641
工作了近四年,卻莫名成了另一家公司的勞務派遣員工,來無錫務工的小劉最近就碰上了這么個稀奇而讓他郁悶的事情,無奈的他只能求助于法律。近期無錫市濱湖法院就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
四年前小劉經人介紹到錫城某公司工作,當時并未簽署勞動協議,直到一年后,公司才與小劉簽了一份合同,但合同具體內容小劉卻并未細看。一晃四年過去了,不久前小劉突然發現公司一直沒有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在跟公司協商無果后,他只能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求助,不料公司當即翻臉,通知小劉不用上班了。更讓小劉驚訝的是,交涉過程中,公司竟然聲稱小劉是一家外省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公司無需承擔任何法律義務,還拿出了小劉在三年前簽訂的那份實質是勞務派遣協議的合同。面對強勢的公司和親筆簽字的合同,小劉萬般無奈,只能一紙訴狀遞交到了法院。
濱湖法院經過詳細審理后認為,勞務派遣僅適用于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性工作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而小劉在崗時間已超過六個月,且從事的是該公司主要業務崗位,不符合勞務派遣條件,同時小劉在四年內工作崗位未有變化,也從未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且公司在小劉入職后超過一年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可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最終法院判決小劉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無效,責令該公司依法支付小劉相應經濟補償金。
法官提醒:目前部分公司為規避用工風險,有意通過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意圖在員工出現突發狀況或離職后撇清法律責任。對此法官建議,首先務工人員簽訂合同時務必看清合同類型和條款細則,做到防范未然,其次用工單位也要認真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不要掩耳盜鈴、自作聰明,同時更要勇于承擔企業責任,以免最終既遭受經濟損失,又喪失企業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