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需提防 隨意簽字坑自己
作者:龔馮健 張穎 發布時間:2014-06-05 瀏覽次數:505
因輕信他人能為自己辦理借款而隨意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從而導致自己被起訴要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012年,案外人周某謊稱只要王某在合同上簽字,就可以為王某向銀行辦理借款。由于王某與周某私交不錯,王某信以為真,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事后周某并未給王某辦成借款,此事也就不了了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13年王某竟意外成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告,原因是王某是借款合同上的保證人。2012年,涉案人周某某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向銀行借款,合同上的保證人為王某。借款到期后,周某某無法歸還借款,銀行便將周某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一審結果下來,周某某承擔還款責任,王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王某對一審結果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但經二審法院的審理,駁回了王某的上訴,認為借款合同中只有王某一位保證人,而從借款合同的內容來看,該保證人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對周某某在借款合同中的債務向銀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因此,王某的身份應當是借款人周某某的保證人,王某要求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事人在合同上簽署了姓名,就視為認可合同中所固定的內容。因此,隨意在空白合同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很有可能導致自身承擔不可預知的嚴重后果。事實上,在民商事活動中,簽訂合同需要非常嚴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仔細審核合同內容,盡量確保合同約定內容完整、詳細、條款文字無歧義,在自身充分理解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簽字蓋章。同時,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數量一式多份,同時簽章,各自保留,避免日后履行合同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