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擔任鄉派出所戶籍協管員的職務之便,將外省外縣計劃外出生人口20余人申報登記在本鄉,損害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觸犯了刑律。53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何效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812月至20133月,何效炳在任鄉派出所戶籍協管員期間,接受朱某衛請托,收受了朱某送給的兩千多元“好處費”后,違反戶籍管理工作規定,用戶籍民警周某(另案處理)的賬戶和密碼,登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偽造《出生申報申請書》、《一次性告知筆錄》等材料,私自辦理戶籍業務,將山東省莒南縣計劃外出生人口20余人的出生申報登記在沭陽縣官墩鄉。經山東省莒南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核算,該20余名計劃外生育人口應繳納社會扶養費100余萬元。何效炳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戶籍管理工作秩序,損害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效炳身為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他人請托,違反戶籍管理工作規定,濫用職權,用戶籍民警的賬戶和密碼,登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私自辦理戶籍業務,將20余名外地出生人員的戶籍申報登記在沭陽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效炳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何效炳在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