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徹底解除,但是否就意味著夫妻所有關系的一刀兩斷呢?答案顯而易見是否定的。婚姻關系還涉及到子女撫育、財產分割、住房等方方面面的問題,特別是子女問題顯得更為突出。 

 

據了解,蘇州市工業園區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變更撫育關系糾紛、撫育費糾紛及探視權糾紛占離婚后家庭糾紛案的80%以上。

 

現象之一:費用上漲引發撫育費糾紛增多

 

隨著生活水平、物價水平的提高,離婚時所確定的撫育費越來越不能滿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尤其是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擔負著更加沉重的經濟負擔。 這些都給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一次又一次心靈上的創傷。

 

小許的父母于經法院判決離婚,小許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420元撫育費。但2010年以來,母親因單位倒閉待業在家,而小許的學費等各項費用卻在不斷增加,原先約定其父親給付的撫育費顯然不夠。為此,小許母親要求對方增加撫育費。但小許父親卻認為其每月給付的撫育費是法院判決書上確定的,不能隨意增加。小許母親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只得將小許父親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

 

據園區法官反映,最近撫育費糾紛案中還有一類現象值得注意,就是有的當事人提出增加撫育費的訴求超出了小孩日常學習生活的基本需求。出身于單親家庭的小強一直隨其父親生活,幾個月前,小強將其母親告上法院。原來小強初中畢業后,考上一所需交納3萬元“擇校費”的重點中學,并參加了收費8000多元的小提琴培訓班。于是,小強要求其母親也要承擔相應費用。小強母親認為,她每月按時給付小強撫育費已盡到自己責任了,也能滿足小強基本的生活學習所需。現要求她承擔數額較大的“擇校費”和小提琴培訓費,均沒有與她商量,也沒經她同意,且超出她的給付能力,故拒絕小強的這些訴求。

 

對此,法官提示: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以一定的物質條件為基礎。父母離婚后,無論是否再婚,都應積極努力給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當子女原定數額的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目前的日常學習生活,子女有權起訴非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適當增加撫養費。子女如發生額外重大的教育、醫療支出,應由父母共同負擔,直接撫養一方因經濟狀況惡化,也可請求將子女變更由對方撫養。

 

現象之二:子女探視問題遭遇執行難題

 

去年以來,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中涉及探視權糾紛的占30%左右。 審判實踐表明,相當一部分離婚案中所確定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難以順利實現。一些夫妻由于積怨較深,離婚后往往采取不讓對方探望子女的方式對其進行報復。

 

 5年前,家住園區湖西社區的劉先生和金女士離婚后,5歲的女兒茵茵由法院判給金女士撫養,劉先生每月給付茵茵撫養費600元。離婚時雙方曾約定,劉先生每月可去女方家探視女兒2次。但積怨已深的劉先生和金女士每次探視孩子時都要爭吵一番,氣得金女士再也不想讓劉先生來探視孩子了。劉先生看不到女兒,就連續幾個月沒給茵茵的撫養費。兩人爭吵再次升級,一個說你不給撫養費就不給你看小孩,一個說看不到孩子就不給你撫養費。可憐小茵茵,小小年紀就整天聽到爸媽的吵鬧聲,連上幼兒園也不安穩。不久前,劉先生以要求探視權為由將金女士告到法院,金女士也不是省油的燈,沒幾天也向法院送上狀紙,要劉先生付清女兒的撫養費。后在法官的嚴肅批評和教育疏導下,雙方當事人就小孩的探視問題達成協議。但法官擔心,今后兩人還會心平氣和地協商孩子的探視問題嗎?

 

說起父母離婚后的子女探視問題,又引發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沒有探視權的新問題?

 

8年前,家住蘇州園區星湖街的孫老伯夫婦有了自己的小孫子。不料,兒子與兒媳在3年前離婚,孩子由其母親撫養。老夫婦天天惦念著小孫子,三天二頭地去孩子媽媽住處探望孫子。2年前,孩子媽媽再婚。為避免新組建的家庭出現新矛盾,孩子媽媽向兩位老人表示今后不要再來她家探望孫子了。可老人想不通,堅持要探望孫子。于是,雙方為探望小孩經常發生爭吵。孩子媽媽見無法勸阻老人探望小孩,便以兩位老人探望小孩影響她生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孩子媽媽同意兩位老人在雙方認可的條件下探望孩子。

 

如今,法官每每談到審理探視權糾紛案,都感到案件雖小,但都件件棘手,尤其是探視權的執行更是讓法官頭痛。從法律角度講,法院判決生效后不執行,等于打白條。但鑒于現狀,一方不讓另一方探視孩子,法官不可能像處理其他案件那樣,用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孩子從一方那里“搶過來”讓另一方探視。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對探視孩子爭議的焦點大多集中在探視的次數、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問題上。對于這些問題,婚姻法及后來的有關解釋細則都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還是通過協商解決。在此,由衷地希望廣大父母能夠為孩子多一些考慮。

 

現象之三:盲目爭奪或推脫孩子現象愈演愈烈

 

蘇州園區法院受理變更撫育關系糾紛大多是盲目爭奪孩子,為了爭取孩子的直接撫育權,經常可以看到夫妻雙方在法庭互不相讓的情景,發展到最后,又有不少演變為雙方都不愿撫養的局面。

 

園區法院曾有過這樣一個案例,70多歲的孫老伯訴至法院,要求前女婿變更其外孫女的撫養權。8年前,孫老伯的女兒女婿離婚,才1歲多的外孫女跟其母親生活。不料,在小外孫女5歲時,母親因重度精神病長期住院治療。小外孫女只能住在外公家。2年前,年逾七十的孫老伯也患上重病,實在無力繼續撫養11歲的外孫女,于是向前女婿提出變更撫養權。可是前女婿已組成新家庭,不愿接受這個突然多出來的孩子。少年庭法官沒有就此簡單下判,多次上門與被告談心,還請出二名社區“老娘舅”一起做工作。幾經努力,被告態度終于軟下來了。提出只要解決孩子的戶口及上學問題,他就接收孩子。于是,法官與教育局、民政局、學校等部門多方聯系,為小女孩落實了戶口和學校。最后,該案順順當當地調解結案。

 

面對骨肉親情,離婚夫妻都應設身處地為對方想一些,在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的前提下,雙方應多一份理解,少一些意氣用事,共同努力讓單親家庭的孩子能夠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