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老太拉扯爭搶公共車位 老太摔倒小伙賠錢
作者:周寅 發布時間:2014-06-05 瀏覽次數:475
小伙老太為爭小區一個公共車位拳腳相向,致老太倒地受傷,老太訴至昆山法院,要求該小伙賠償。
2013年7月老太宋某外出散步回家,恰巧看見小伙子陸某將車子停在自己家人一直停車的公共車位上,于是老太上前,叫陸某趕緊把車開走。陸某心想,怎會有如此蠻橫老太,該車位是公共車位,老太無權過問,所以瞪了老太幾眼就下車離開。老太看言語無效,就上前扯住陸某衣服討說法。爭執中,陸某將老太推倒在地,導致老太腦外傷、腦震蕩以及外傷性癲癇病并伴有腦垂體偏移,需要長期服藥治療。雖經派出所多次調解,雙方始終未達成一致賠償意見,無奈之下宋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賠償損失。案件受理后,法官根據多年辦案經驗,認定這是一起案情簡單、明晰但調解難度大的案子。法官根據派出所提供的報警筆錄,主動約見原被告,向雙方釋明:小區公共車位并不是個人獨有,每個人都有權利停車。雙方應在法律和道德的規范內停車,但是因雙方拉扯造成宋某嚴重傷害,陸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過法官的耐心解釋和調解,被告陸某也為自己的一時沖動感到后悔,同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后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陸某賠償宋某2000元。
法官提醒: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原告老太要求被告陸某讓出公共車位,固然不合理,但是被告陸某推搡原告造成傷害,亦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在平常生活中為爭搶車位、座位發生爭吵、打架斗毆的現象已不為鮮見,在平常生活中我們如果能懷有一顆包容諒解的心,諸如此類的矛盾也就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