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合同私刻印章 “項目經理”犯罪獲刑
作者:王中秋 發布時間:2014-06-03 瀏覽次數:678
建湖一男子掛靠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在未得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自任經理、私刻印章、偽造合同,最終不但生意沒做成,反而因此犯罪獲刑。近日,建湖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以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四個月。
被告人李某,建湖縣恒濟鎮人,是一名包工頭,帶著一批同鄉做承接建筑工程的生意。2012年2月底,李某經朋友介紹與洪瑞倉儲公司老板王某相識,承包該公司廢紙棚施工工程。因被告李某沒有成立符合資質的公司,遂找到經常掛靠的某建設集團要求掛靠,準備以集團的名義與洪瑞公司簽訂正式建筑合同。在正式合同未經集團公司蓋章確認時,被告李某就先行安排施工隊伍和材料進場施工。2013年3月初,被告李某將草擬的合同送到集團公司蓋章時,集團公司對合同部分條款有異議,不肯蓋章。過了一個星期,洪瑞公司催要合同,并限定三到五天時間,否則讓其退場。被告李某考慮工程已經進場,前期投入了數十萬元,不想就此放棄,遂產生刻個假的公章蓋在合同文本上的想法。于是,李某在一個公共廁所墻上找了一個刻章的小廣告,跟對方聯系要求刻一個偽造的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不到半日,偽造的印章便交到李某手中,李某搖身一變自稱被任命為集團公司項目經理,在建筑施工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印章。2013年10月,洪瑞公司派員到集團公司商議工程款支付事項時,該公司調出原施工合同審核,發現原施工合同上的合同專用章是假的。集團公司找被告李某了解情況,李某見無法抵賴主動承認了私刻印章的事情,并把已毀壞的印章交到集團,事后到公安機關投案。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私刻公司印章,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案發后,被告人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拘役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