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不懂法 違約雙倍返定金
作者:劉青 發布時間:2014-06-03 瀏覽次數:496
近日,淮陰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被告違約,不愿意出售房屋,而被法院判令返還原告雙倍定金4萬元。
2013年6月,原告劉女士和被告阮大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阮大爺將自己名下的一處門市出售給原告劉女士。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劉女士就給付了被告阮大爺購房定金2萬元,被告也同時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收到購房定金2萬元”。后因被告阮大爺反悔,不愿出售該門市,原告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被告阮大爺辯稱,收條的確是其本人打的,但“購房定金”四個字是原告叫其寫的,原告未告知其如果反悔需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該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定金條款,原告亦實際支付了2萬元定金,故原、被告應受到定金罰則的約束。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現被告未履行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