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內四次犯事,屢進牢房成為“監獄常客”,不想出獄后不久,在兩個月時間里又盜竊16起,再一次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起盜竊案,被告人于某因系累犯被從重判罰。

 

于某在初中畢業后,便成了社會閑散人員,終日無所事事。雖然年僅25歲,但人生履歷上已是劣跡斑斑。自2005年起,于某先后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盜竊、聚眾斗毆和故意傷害四次受到司法機關處理。

 

20137月,于某在服刑十一個月后刑滿釋放。然而,之前多次的監獄經歷并未從根本上改變于某,重獲自由的他又開始了之前的“生活軌跡”。在出獄4個月后,好逸惡勞的于某經過周密計劃開始了他的連環入室盜竊。201311月起,于某便駕駛助力車游走于宿豫區各個鄉鎮,在農村各個角落進行踩點,后伺機潛入農戶家中實施盜竊。由于農村住戶防盜意識不強、防盜措施不力,在2個月時間里,于某輕松完成盜竊16起,且盜竊成功率極高,僅有1次空手而歸,共盜得財物6萬余元。于某盜竊目標主要為筆記本、手機、黃金首飾等貴重物品,盜得之后將其低價變賣用于日常開銷。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翻墻入室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于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于某在犯罪后入室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于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四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