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為爭搶攤位 被判刑罰又賠償
作者:沈長春 發(fā)布時間:2014-05-30 瀏覽次數(shù):468
近日,盱眙法院桂五法庭受理一起因爭搶攤位而發(fā)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同一事件因被告行為觸及故意傷害,已由檢查機關(guān)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于2012年6月份審結(jié)完畢,判處被告趙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賠償原告人史某各項費用30000元。原告史某保留了在民事上主張傷殘賠償?shù)臋?quán)利。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三分心平氣和”。忍那么一時,退那么一步并不意味著什么,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交流就應(yīng)當多理解與寬容。否則,像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只為那一席攤位,鄰里關(guān)系鬧僵了,自己的人生記錄中從此也有了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