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桂五法庭受理一起因爭搶攤位而發(fā)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同一事件因被告行為觸及故意傷害,已由檢查機關(guān)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于20126月份審結(jié)完畢,判處被告趙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賠償原告人史某各項費用30000元。原告史某保留了在民事上主張傷殘賠償?shù)臋?quán)利。

 

201232,被告趙某因原告史某的攤位擋住了自己的攤位,于是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廝打在一起,過程中被告趙某沖動之下咬斷原告史某左手的一根食指。在桂五法庭庭審過程中,因被告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的鑒定存在異議,認為原告并不構(gòu)成10級傷殘,要求重新鑒定。鑒于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本庭依據(jù)新民訴法第七十八條,通知鑒定人到庭作證。2013129,本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原、被告及鑒定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庭上,鑒定人對被告代理人所提出的關(guān)于鑒定結(jié)論中的異議,從專家角度逐一進行解答。最終,該案經(jīng)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zhèn)麣堎r償金人民幣1512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維持。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三分心平氣和”。忍那么一時,退那么一步并不意味著什么,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交流就應(yīng)當多理解與寬容。否則,像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只為那一席攤位,鄰里關(guān)系鬧僵了,自己的人生記錄中從此也有了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