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認可電子郵箱發送樣片 起訴廣告公司退款
作者:韓露 孫浩 發布時間:2014-05-30 瀏覽次數:562
電動車生產廠家飛奔公司與洋光廣告公司簽訂宣傳片制作合同,洋光公司通過電子郵箱交付了宣傳樣片。而一年后,飛奔公司卻認為電子郵箱的樣片無效,將把洋光公司起訴至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洋光公司返還制作費用。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洋光公司拍攝并完成后期制作工作后,通過電子郵箱向飛奔公司發送樣片的行為并無不妥,判決駁回飛奔公司的訴訟請求。
電動車以其輕便環保快捷等優勢迅速普及到千家萬戶,市場競爭也日趨白熱化。2012年,小有業績的飛奔電動車制造有限公司計劃進一步擴大市場份額,充分利用廣交會的平臺推出新產品。為此,飛奔公司決定請專業的廣告制作公司為自己制作一則宣傳片。經過各方打聽、篩選、對比,飛奔公司最終選擇了業界口碑較好、技術成熟的洋光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為其進行宣傳片制作。雙方于
然而時隔一年,飛奔公司卻一紙訴狀將洋光公司起訴至泉山法院,認為洋光公司沒有按約定安排拍攝計劃,沒有履行拍攝、后期制作工作、并向自己提交成片DVD光盤和最終成片磁帶或光盤的合同義務,請求法院判令洋光公司返還制作費用900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法庭上,飛奔公司承認收到了洋光公司發送的樣片郵件,但稱無法打開郵件附件,堅持認為按照合同約定,洋光公司應向其交付實物的成片光盤。而洋光公司則認為,自己制作的樣片完全符合飛奔公司的要求,即使不作修改也可在廣交會上使用,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法官也根據飛奔公司提供的郵箱賬號和密碼,進入其郵箱進行核實,確有洋光公司發來的帶有樣片附件的郵件一封,但打開后附件顯示“飛奔公司宣傳片rar于
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的交付標的是“宣傳片”,是集文字、圖像、聲音為一體的動態影像。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洋光公司拍攝并完成后期制作工作后,向飛奔公司提交樣片用于審核,但對提交的方式沒有明確約定。在互聯網十分普遍的今天,此種合同成果完全可以通過電子郵箱進行交付,洋光公司通過電子郵箱交付樣片的行為并無不妥。若飛奔公司收到郵件后無法打開附件,其應要求洋光公司重新發送,或采取其他方式交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故飛奔公司應于收到樣片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而其未能在3個工作日內對樣片提出異議,就視為該樣片符合合同約定。在洋光公司已經按照飛奔公司的要求將拍攝并完成后期制作的樣片交付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飛奔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制作費用,因此飛奔公司要求洋光公司返還制作費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公司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