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合法嗎?
作者:朱益虎、吳歡 發布時間:2014-05-30 瀏覽次數:655
5月27日,一起歷時18年的案件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終于順利執結,被執行人替父還債,如約履行了付款義務。
父親去世留下債務,兒子該不該承擔
1996年4月10日,林某向王某借了3萬元資金,并答應支付相應利息,借款后一年多,林某死亡。王某于1999年5月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林某的妻子及已經成年的兒子小林歸還借款3萬元。小林向法院表示,他不會繼承父親林某的遺產,也不愿意承擔債務。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筆借款有協議為證,事實清楚,予以認定。由于林某死亡后遺產未處理,被告雖表示不繼承遺產,但該遺產實際由被告占有使用,因此判決小林應清償父親欠下的債務。
兒子生活窘迫,債務履行陷入僵局
1999年9月,法院判決小林應對王某的3萬元債權在林某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由于小林始終未履行判決,2000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經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小林無固定工作,且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判決。面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執行一度陷入僵局,2000年12月,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執行堅持不懈,當事人勝訴權益終實現
14年中,常熟法院沒有放棄執行的希望,多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統查,并和被執行人進行了談話。2014年5月8,根據王某提供線索和申請,法院恢復執行。法官展開調查后,確認小林已在工廠上班,有固定收入的事實后加快了執行進程。經法院多次對當事人說服勸說,并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4年5月27日,被執行人小林如約履行協議。
夫債子償?法官為您來釋法
夫債子償,似乎是約束我們道德規范的一句俗語,但是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在現實生活中還要視情況而定。一般認為,兒子在繼承父親的遺產后在繼承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對債務的清償責任。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權利和義務是并存的,本案中兒子一旦繼承了父親遺產,那也意味著必須以遺產為限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