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載學生擅改路線 兒童受傷學校擔責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4-05-30 瀏覽次數:453
學校專車送小學生回家時,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并且未在指定的校車??空军c停靠,小學生下車后也無人指導和護送,一名小學生自行下車過馬路時被車輛撞傷致殘。
法院查明:原告許友明日常上下學均由其奶奶呂銀環負責接送。事故當天,該校校車擅自改變校車標牌載明的行車路線,且未在指定的校車??空军c??俊?span lang="EN-US">
現原告許友明將城東小學告上法庭,他訴稱:自原告受傷后,經法院判決認定原告超過交強險部分損失為839862.55元,其中60%由肇事車主賠償,尚有40%即335945.02元未得到賠償。被告校車不具備校車資質,未經過行政許可,該校車在停車時未在停車點停車,未對過往車輛進行警示,照管人員沒有下車引導,對原告的損傷存在重大過錯?,F起訴,要求被告就原告未得到賠償的部分承擔90%賠償責任即30217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受到侵害有權獲得賠償。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路線行駛。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學生上下車,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本案中,按照被告校車標牌審核的路線行駛,原告下車回家本無需橫穿道路,但由于被告校車在事發當天擅自更改行駛路線,使原告下車回家不得不橫穿道路,增加了原告下車后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被告校車既未在校車??空军c停靠也未在公共交通站臺???,同時學生上下車時,隨車照管人員未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雖然原告損傷系案外人麻俊如駕駛機動車將橫穿道路的原告撞倒碾壓所致,但被告的違法行為與原告的受傷后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