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歲的高中男生在與另一名不滿14周歲的女生早戀期間,明知該女生不滿14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結果犯罪獲刑。528,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17歲的陳某是沭陽縣某中學高中一年級的學生,與本校初中女生莫某談戀愛。 (莫某200053生)。201411日凌晨至同月3日凌晨,陳某在明知莫女不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先后在賓館及其朋友家中,多次與莫女發生性關系。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出生于199723。案發后,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的規定,在庭審中,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的家庭環境、家庭教育、日常活動作了調查,了解到被告人陳某出生于普通農民家庭,其父母因忙于生計而忽視了對子女的教育,加之陳某系高中一級在校學生,因年幼,尚未建立起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一時沖動,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過法庭教育,被告人陳某認識到其行為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表示要好好改過自新,請求法庭給其重新做人的機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述情節,依法對被告人陳某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均系在校學生,雙方因早戀而發生性關系,故被告人陳某犯罪情節較輕,且宣告緩刑對被告人陳某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陳某適用緩刑。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