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戀發生性關系 被判強奸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4-05-29 瀏覽次數:830
一名17歲的高中男生在與另一名不滿14周歲的女生早戀期間,明知該女生不滿14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結果犯罪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17歲的陳某是沭陽縣某中學高中一年級的學生,與本校初中女生莫某談戀愛。 (莫某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出生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的規定,在庭審中,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的家庭環境、家庭教育、日常活動作了調查,了解到被告人陳某出生于普通農民家庭,其父母因忙于生計而忽視了對子女的教育,加之陳某系高中一級在校學生,因年幼,尚未建立起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一時沖動,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過法庭教育,被告人陳某認識到其行為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表示要好好改過自新,請求法庭給其重新做人的機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述情節,依法對被告人陳某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均系在校學生,雙方因早戀而發生性關系,故被告人陳某犯罪情節較輕,且宣告緩刑對被告人陳某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陳某適用緩刑。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