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途殺出“程咬金” “西瓜詐騙”獲刑罰
作者:康軍雄 發布時間:2014-05-28 瀏覽次數:539
為配載站配送30190斤西瓜到河南商丘,司機卻將整車西瓜運至老家出售了。
2013年6月下旬,江蘇省東臺市三倉鎮臨海村王某、崔某夫婦有一批優級特小鳳西瓜成熟待銷售,遂與河南商丘西瓜商李某達成了購銷協議,并辦妥配運手續。承接配送業務的無錫某配載站安排丁某前往東臺承擔西瓜配送具體事宜。
但事情并不像受害人所預料的那樣發展,甚至遠遠超出其想象。
河南商丘的西瓜商李某在農貿市場經營瓜果批發,西瓜上市期向王某拿西瓜銷售,在西瓜發貨前李某向王某預付部分瓜款,他們這種合作關系已經建立了四年多。6月下旬正值王某的西瓜成熟期,王某兩天發一大車特小鳳西瓜給李某。
按正常行車日程,貨物于28日上午就應到達商丘。見貨物遲遲未到,李老板遂打電話給司機,司機說車開到淮安時壞了,下午一點多鐘修好。到了下午五點鐘,李老板再次打電話給司機,司機說到了徐州,李老板還叮囑司機不用著急。到了六、七點鐘的時候,李老板再次拔打司機電話時,司機的手機已經關機,一直都打不通。李老板馬上與王某取得聯系,把情況告訴了他。王某聯系了說也打不通,一直關機,并一直處于這種狀態。王某感覺不對勁,懷疑可能被騙。
據被告人丁某交待,在騙得西瓜裝車以后,并沒有按當事人的要求將西瓜運到商丘,而是直接將西瓜運至沈陽賣給當地瓜販。經東臺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批次西瓜價值人民幣35624元。
案發后,被告人丁某退出了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退出全部贓款可對其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丁某否認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不能悔罪,依法對其不適用緩刑。為保護公民的財產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