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熱銷遂起歪念 “虧本合作”實為詐騙
作者:張超 發布時間:2014-05-28 瀏覽次數:546
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在泰州市某超市賣手機時認識被害人洪某,洪某陸續從被告人郭某處低價購得數十臺蘋果手機。后因洪某的需求量增大,被告人郭某無法從其所在公司低價進貨。但被告人郭某向洪某謊稱自己有能力拿到低價蘋果手機,誘使洪某將貨款打入其賬戶,其再至南京等地電子通訊批發市場以正常價格購入,以低價出貨給洪某。2012年2月,被告人郭某明知自己沒有能力拿到低價蘋果電子產品,以及這種“高價進低價出”的“經營”方式必虧無疑,仍與被害人洪某“合作”開店經營,由洪某出資、其負責進貨。為讓被害人洪某持續向其提供貨款,被告人郭某向洪某編造“加盟大公司合作經營、最低提貨金額”等謊言。由于被告人郭某無法根據洪某提供的貨款拿到相應數量的低價手機,故其在供貨數量上予以拖延或短缺。
2012年5月份,被害人徐某慕名找到郭某購買手機,被告人郭某同樣向徐某隱瞞了手機的真實購買價格。因與洪某的“合作經營”產生了巨額虧損,被告人郭某便趁徐某找其購買手機之際,與徐某進行“合作經營”,意圖以徐某的貨款彌補洪某的貨款損失。為騙取徐某的信任,被告人郭某私刻了“上海愛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合同專用章和“劉冬平”的個人印鑒章,偽造了《上海愛施德代理加盟商協議書》,編造了銀行存款余額的手機短信,誘騙徐某向其賬戶大量轉賬。由于被告人郭某無法根據徐某提供的貨款拿到相應數量的低價手機,故其同樣在供貨數量上予以拖延或短缺。
截至
[法官說法]
被告人郭某當庭辯稱其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貨款的故意,其所收取的貨款全部用于進貨,其最終目的是與兩名被害人合作賺錢;以及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郭某既無非法占有的故意,也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之意見,經查,被告人郭某在與洪某、徐某“合作”期間,對兩名被害人實施了一系列的欺騙行為:隱瞞實際進貨地點、購進價格;向被害人虛構其父親認識深圳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可以低價進貨;偽造加盟協議書;編造虛假的銀行存款余額手機短信;謊稱遭高利貸逼債,讓徐某向洪某的妻子賬戶轉賬49萬元等,這些行為都印證了被告人郭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的主觀動機:為了洪某、徐某能繼續向其拿貨,持續提供貨款。而對于自己是否知道這種“高價進低價出”、“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會給被害人造成損失,被告人郭某在公安機關亦作出了肯定回答。被告人郭某的上述欺騙行為已足以反映其具備非法占有被害人貨款的故意。加之,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被害人經濟損失已經產生的情況下,仍然動用洪某、徐某的貨款為其夫妻購置奔馳轎車、浪琴手表、黃金首飾等高檔消費品,進一步證明了被告人郭某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被告人郭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依法應予判處。故對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郭某辯稱兩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系其自身銷售行為所致之意見,經查,被告人郭某在與兩名被害人進行“合作”的過程中自始至終未告知對方蘋果電子產品的真實購進價格,而兩名被害人之所以與其保持了這么長時間的“合作”關系,進行了如此頻繁的貨款往來,最重要的原因是被郭某大幅低于市場價購進蘋果電子產品的“能力”所吸引。在與兩名被害人“合作”期間,被告人郭某也一直用“拆東墻補西墻”“高價進低價出”等方式,證實著自己的“能力”,獲取了兩名被害人的信任及支付的大額貨款。被害人的損失看似系其銷售行為所致的虧損,實質是由于被告人郭某的欺騙行為所致,被告人郭某依法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兩名被害人的實際損失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私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應予認定。最終,被告人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