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了房子又折錢 高利轉貸是禍根
作者:羅揚 發布時間:2014-05-28 瀏覽次數:531
以房屋作抵押,將一千四百余萬款項從銀行貸出來,再通過高息轉借給他人,以謀取利息差,這種看似“精打細算”的小聰明,實則充滿著巨大的風險,并極有可能觸犯法律的底線。
近日,無錫市北塘法院審理了四起銀行起訴同一被告逾期不還款的借款合同糾紛。被告人貢某套取銀行貸款后,本想通過高利轉貸大賺一筆,不料卻因轉貸的資金無法回籠,導致拖欠銀行的巨款無法償還,最終不得不以房抵債,非但沒有從中獲利,反而賠上了自己多年的積蓄。
為賺利息差 以房抵押套取銀行資金
貢某原系某銀行職員,后下海經商從事房屋中介工作,并利用賺來的錢購置了數套房屋。近年來,銀行銀根緊縮,導致地下錢莊生意火爆,貢某看準了這個“時機”,便利用原來在銀行積累下來的人脈和資源,將房屋抵押后先后四次從銀行貸出一千四百余萬元。
在貸得款項后,貢某并沒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用途用于投資經營,而是把這筆錢以更高的利息陸續貸給了不具備銀行貸款資質的小企業,意圖賺取利息差。
然而,讓貢某沒有想到的是,由于目前整體實體經濟不景氣,這些小企業自知無法償還巨額借款,因此在債務到期前便逃之夭夭,下落不明。由于貸出的款項無法收回,銀行將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拍賣貢某為借款設置抵押的房產,以履行還款義務。
法官釋法:國家明令禁止高利轉貸
法院認為,貢某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所謂高利轉貸,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以高利轉貸給不符合銀行借款條件的他人。高利轉貸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通過轉貸獲取利息差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過高利轉貸所得的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還會觸犯刑法,構成高利轉貸罪。
本案中,貢某憑借能向銀行獲取貸款的有利條件,將從銀行以較低利息套取的貸款,轉而以較高利息貸給他人,不僅改變了貸款原本應有的用途,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其為追求高額利息,對實際用款人的資信不進行嚴格審核,導致用款人到期無法償還款項,資金鏈斷裂,使銀行面臨巨大的經濟風險,應當承擔相應的還款和違約責任,最終判定拍賣貢某為借款設置抵押的房產,以履行還款義務。至此,貢某為了所謂的“精打細算”。不僅搭上了自己的房子,同時還有數百萬的欠款需要填補,后悔不已。
法官提醒:抑制高利轉貸 警惕金融風險
在當前生活中,市場經濟帶來唯利益至上,貸款之高利驅使經濟主體去尋求法律中的漏洞,很多人認為只要自己能按期還本付息,就能心安理得的從銀行借款用于轉貸牟利,于是產生了諸多類似上述案例中的高利轉貸現象。
法官提醒,公民在金融借款和民間借貸領域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如果為了追求所謂的高額利潤逾越法律和道德紅線,不僅會有血本無歸的經濟風險,甚至會有身陷囹圄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銀行作為高利轉貸行為最大的受害方,應當加強信貸管理,特別是應加強貸款背景的真實性審查和全程監控、管理,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真實性和貸款資金去向的審查管控,以最大程度的預防和控制金融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