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物業費物業擅自斷電 業主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4-05-28 瀏覽次數:557
業主未交物業費,物業擅自斷電,造成損失誰來買單?近日,鎮江開發區法院審理的一起物業糾紛,將給你一個很好的啟示:業主有權要求賠償。
被告系鎮江新區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原告系小區業主。2014年1月,原告與承租人胡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胡某某居住,在房屋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由承租人支付;在租賃期內,原告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將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給承租人并支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同日,原告收取胡某某押金、租金等共計61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供電部門是供用電合同法律關系,原告享有合理使用電的權利,承擔交付電費的義務。被告作為原告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對電力用戶采取停電措施。被告的斷電行為侵犯了原告用電的權利,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3500元。
法官釋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物業公司的停電行為侵犯了原告用電的權利,物業公司具有過錯,應賠償原告受到的損失。原告因停電導致無法出租房屋,造成原告租金和違約金損失,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3500元較為合適,因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