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袁某等五人因為在工地上打架,被工地負責人扣發工資等5萬余元,五人認為不合理,遂到泗陽法院起訴,要求建筑公司全額支付工資。

 

劉某、袁某等五人在工地一個組干活, 2013年秋天,五人在工地上因瑣事參與打架,結果打傷了兩個同事,公司代為處理了。等到發工資的時候,公司扣留了五人的工資及材料費共54187元,言明用來支付兩名傷者的醫藥費等其他費用。劉某、袁某等五人遂起訴至泗陽法院。

 

據法庭了解,被告公司曾出具結算單一份給五原告,該結算單載明:一、二層模板面積、單價分別為1202平方米23.5元,共計28247元;五人工資費用共計25940元,以上合計54187元。工地負責人楊某及五原告都簽名。

 

五名原告稱:他們未參與打架,在該結算單上簽字時因為被告告知原告簽字只是起到證明作用,該證據不能證實參與打架的事實。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被告與五原告均簽字認可其負有發放工人工資的義務,因此,被告欠五原告勞務款54187元,應在五原告催要后及時支付。被告稱五原告參與打架,應扣除其勞務費的主張,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該主張,可與五原告另行處理。遂判決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五原告勞務款54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