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崗位調整頻頻信訪 耽誤仲裁時效后悔莫及
作者:潘志強 發布時間:2014-05-28 瀏覽次數:564
四年未曾上班,對單位寄來的特快專遞以各類理由拒收,等到提請勞動仲裁時,卻被告知已超過仲裁時效,方才后悔莫及。近期無錫市濱湖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44歲的王女士本在某事業單位下屬企業擔任副總,2008年初,單位領導想將王女士調至另一下屬企業任經理,但被王女士拒絕,之后王女士就陷入一種“無崗無職”的境地。于是王女士開始一邊到上級部門信訪,一邊回原單位當起了“走廊員工”。2008年底,單位正式解除了王女士的原有職務,并向王女士發出調整工作崗位通知。但王女士由于對單位決定存在異議,自09年起就不再上班,卻也未采取其它措施,僅是繼續到上級主管部門信訪。2011年初,王女士原單位以連續曠工兩年為由,通過特快專遞向王女士發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但四次送達均被王女士以各種理由拒簽。2013年初,因長期上訪無果,王女士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并辯稱自己近期才得知已被辭退,同時強調自己一直在向相關部門上訪,可視為仲裁時效中斷,因此仲裁時效起算點應是2013年初。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對其請求未予支持,對此結果王女士感覺無法理解,因而提起訴訟。
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為,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是上訪并非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而且
法官點評: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遇到仲裁時效中斷情形,則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間。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