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鎮江市潤州區法院當庭對一起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盧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十三萬元。

 

201321,鎮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對農副產品批發中心的日常檢查中發現盧進、徐春霞(夫妻關系)經營的豬頭肉加工點存在違法使用添加劑、加工佐料嫌疑,依法將該線索移交鎮江市潤州區公安分局偵查。同日,公安機關會同質監、工商部門對盧進的加工窩點突擊查處,現場查獲涉嫌使用工業松香加工的豬頭24.84噸、工業松香43.5公斤,查獲盧進等涉案人員9名。經鑒定:被扣押的豬頭,價值134136元。

 

201378,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對盧進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盧進在未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租用鎮江市丹徒區上甸村一民房作為“豬頭加工點”,從事豬頭肉加工、銷售。

 

20127月份以來,被告人盧進在明知國家禁止使用工業松香加工肉制品的情況下,先后從朱方路批發市場永富竹炭經營部購進工業松香2桶計900斤,安排工人將工業松香加熱溶化后侵粘在豬頭、豬耳朵上進行脫毛,后將經過脫毛的豬頭分離出豬頭肉、豬耳朵等豬肉制品,一部分用于鎮江市朱方路冷凍批發市場內徐春霞租的攤子上銷售,一部分銷售給市區多家熟食店,銷售金額3萬余元。

 

經檢測,被扣押的松香系工業松香(非食品級松香甘油脂)。經專家評定,工業松香屬非食品用的化學物質,內含重金屬鉛等,酸值超出國家標準,工業松香脫毛會對畜禽肉制品造成污染,食用該污染的畜禽肉制品對人體健康有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進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加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盧進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作出如上判決。被公安機關查扣的已做脫毛加工的豬頭24.84噸、工業松香(非食品級松香甘油脂)43.5公斤予以沒收。

 

據承辦法官趙梅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節一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中均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根據專家鑒定意見,工業松香即為非食品用的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我國農業部發布的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范中,明確規定禁止用松香撥毛。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用工業松香為豬頭進行脫毛,構成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

 

對盧進的量刑依據。趙梅介紹,根據兩高頒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釋中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生產、銷售的金額達到二十萬元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本案中,盧進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6萬余元,因此在五年以下量刑。同時,為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力度,剝奪其再犯能力和條件,該司法解釋中第十七條規定,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