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丈夫被人毆打跌進河里,妻子在哀求救人無效的情況下自己施救。不料,打人者不但不讓施救還將其打傷。521日,江蘇省沭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魏俊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0142517時許,魏云飛、魏云貴在沭陽縣賢官鎮建材商店門口因瑣事發生口角并廝打。魏俊到場后,與魏云貴廝打,在廝打過程中魏云貴掉進商店附近的河里,魏云貴妻子朱玉娥聞訊趕到現場后,哀求魏俊等人趕快下河救人。見哀求無效,朱玉娥撿起商店門前的一根竹竿來到河邊伸向魏云貴,魏云貴抓住竹竿后,朱玉娥拼命往上拖。魏俊見狀將朱玉娥手里的竹竿打落,魏云貴自己爬上岸后,朱玉娥對魏俊等人辱罵,魏俊即腳踹朱玉娥腰部,并將其踹倒在地,致椎體右側橫突骨折。魏云飛又上前拳擊朱玉娥頭面部。經法醫鑒定,朱玉娥左眼部挫傷構成輕微傷,腰部損傷致腰3右側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魏俊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就民事賠償部分與被害人朱玉娥達成協議并已履行完畢,且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俊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俊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考察,對被告人魏俊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綜上,對被告人魏俊依法適用緩刑。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