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老夫婦有三個子女,大兒子是高某領養的。2012年高某去世后,親生兒子,即小兒子向法院訴訟追討老父親的遺產。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此分家析產案,后原告撤回了該訴訟請求。

 

原來高某生前在昆山錦溪鎮建造了一套土別墅,產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均登記為高某,2006年大兒子和小兒子簽訂了分家協議書,在協議書中約定老宅子分給大兒子。在2008年,高某讓兩個兒子在土別墅宅基地上分別建造平房2幢,熟料高某在20128月去世。同年,該土別墅及周圍的2幢新房遭遇拆遷。現在小兒子以大兒子未經過他同意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侵吞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并繼承老房子拆遷后的所得利益。經過法庭開庭審理,承辦法官在多方調查取證,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細心調解,終化解了該起分家析產糾紛。

 

法官提醒,在現階段依然能夠見到許多法律、法規與民間風俗習慣的沖突之處。如在本案中,本案焦點在于分家協議簽訂好后,老宅子權屬明確,但之后又新建宅子如何處理?關于該情形,《江蘇省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一戶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已下單,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老宅子已經分給大兒子了,新建房屋的權屬確定尤為關鍵。另,撇開房產問題,親情誠可貴,不要因為一點房產問題,破壞家庭關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