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女士的丈夫先生病故后留下5間房屋和20萬存折,但是女士無法自由支配該筆錢,要向劉先生的3個侄子分別拿存折和密碼。無奈之下,林女士把3個侄子告上法庭,江陰法院就受理并調解了這一起撤銷權糾紛案件。

 

 

十三年前,離婚后的林女士孤身從貴州來到江陰,認識了未婚的先生,兩人于20016月登記結婚。雖然兩人一直未生育子女,但女士和劉先生一直相敬如賓。好景不長, 201212月,先生因患癌癥過世,留下5間房屋和20萬存折。先生的3個侄子劉大、劉二、劉三作為晚輩參與處理了先生的喪葬事宜,處理完畢時,劉大、劉二、劉三等親屬實際控制了先生留下的存款等合計20萬元。

 

20132月,林女士與劉大、劉二、劉三在江陰某村委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了苛刻的條款。條約內容規定:若嬸娘不再婚,3個侄子贍養嬸娘林女士;若嬸娘再婚,林女士再婚到男方生活;若嬸娘入贅,3個侄子不贍養林女士。但無論如何,林先生的5間房屋產權歸3個侄子所有。林女士不得將房屋出售、抵押、拍賣等,但可以出租,租金歸林女士所有。劉先生遺留下存款貳拾萬元,其中拾肆萬元存定期、陸萬元存活期。由劉大保管定期存單、劉二設立存單密碼,定期存款作為林女士養老金和醫療金所用。定期存款支出應由三位侄兒協商同意方可提取,活期存單由林女士保管并由自己支配使用。

 

2013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20132月簽訂的協議書,劉大返還存款14萬元,確認林先生留下的5間房屋產權屬林女士所有。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爭吵激烈。女士認為這是屬于乘人之危、協議是其在受脅迫情況之所簽。3侄子認為這是在做好事,是為女士今后養老所考慮,沒有用過存折上一分錢,不存在脅迫和乘人之危的說法。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20132月的協議書不是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撤銷的情形,應予以撤銷。劉大、劉二、劉三作為先生的親屬和晚輩,不是法律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對先生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在先生去世后,有責任協助女士處理先生的后事,并將應由林女士享有或繼承的財產交付女士。女士作為先生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對先生的遺產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女士繼承的財產及其個人財產,均屬女士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但是,劉大、劉二、劉三等實際控制了存款以后,直至雙方簽訂了協議書,仍然控制了本應由林女士所有或有權繼承、處分的大部分存款,僅將部分存款交由女士控制,劉大、劉二、劉三利用林女士年齡大、文化程度低、對協議書的內容缺乏充分的理解等因素,在協議書中設置了種種限制女士自由處分財產權利的內容,顯示公平。他們試圖通過協議書牟取房屋等財產,嚴重損害了女士的利益??紤]到女士和3個侄子畢竟是一家人,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法官多次耐心調解,最終林女士和3個侄子達成了調解協議,女士拿回了亡夫留下的房屋和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