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內存在安全隱患,造成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受傷。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消費者人身權益的案件,認定商家應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商鋪存在安全隱患導致消費者受傷,商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37月,張林到華東商業城的一家家具店購買沙發,因店里沒有沙發出樣,便在店員的陪同下到該店租用的三樓倉庫挑選,在挑選過程中,張林因疏于觀察不慎從3樓尚未填封的樓梯洞墜落,摔至2樓樓面,身體多處受傷。經勘查,該樓梯洞長約2.75,寬約1.4,是開發商建造時預留的,到事發時一直未予封閉。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家對購買商品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涉案倉庫一直由本案被告租用,被告作為事實上的管理人,對涉案倉庫樓梯洞缺口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原告張林進倉庫挑選沙發時被告也未采取口頭告知或引導,導致原告不慎失足墜落受傷。被告對倉庫內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未采取防護措施是導致該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張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隱患的存在,對自己的受傷也存在過錯。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家具店賠償原告張林醫療費等損失3萬余元。

 

法官提醒:根據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其經營管理的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因此上述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對其經營管理的場所加強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否則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