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自備工具為莊某家安裝吊頂時,莊某的侄子小莊也上了跳板安裝電路,不料跳板斷裂,趙某摔倒受傷骨折。趙某傷愈后起訴至泗陽法院,要求莊某及小莊承擔醫療費13623.4元。

 

去年11月,趙某承包了莊某家的裝潢吊頂工程,雙方約定結算價為每平方米30元,工具由趙某自己提供。一天中午趙某正在跳板上干活時,莊某的侄子小莊來幫忙安裝電路,小莊是個急性子,看著跳板挺結實,沒有征得趙某同意,上了跳板就開始干活。趙某給主家干活,也沒好意思說什么。小莊說:站兩個人還有點顫。

 

話沒說完跳板斷成了兩節,趙某和小莊都摔倒在地。這一切發生的太快,大家都驚呆了。經檢查,小莊站起來沒什么事,趙某卻左腿疼痛難忍,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腿脛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期間花去醫療費用等13623.4元。

 

趙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莊某及小莊承擔醫療費13623.4元。趙某稱:自己給人干活沒收學徒,跳板一直都是自己一個人用,小莊沒經同意就上跳板,才造成自己收傷。

 

被告莊某、小莊辯稱:原被告之間系加工承攬關系,趙某使用自己提供的工具導致損失,應由趙某自行承擔。小莊上跳板安裝電路,趙某并沒有制止,自己存在過錯較大。且跳板質量存在問題,趙某可以向商家或者廠家索賠,原告起訴被告莊某屬于起訴對象錯誤,理應駁回起訴。

 

經過法庭調查,小莊和莊某都表示小莊是來幫忙的。事前事后沒談過報酬問題,同時,兩被告之間系叔侄關系。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小莊與莊某為幫工關系。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跳板系原告提供,如跳板本身承載力為一人,則原告在被告小莊上跳板時應及時制止;如正常承載力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則應是使用時間過長或未及時維護等原因致質量下降,原告作為跳板的提供者,過錯責任較大。被告小莊未對跳板性能充分了解,即上跳板施工,負有一定的責任,酌情被告小莊應承擔40%的責任。因小莊是為莊某無償幫工,故賠償責任應由被告莊某承擔。經過調查,原告趙某的 花費為13623.4元,其中被告莊某應承擔5449.36元。因被告莊某已支付原告1290元,則還應支付4159.36元。遂判決被告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4159.36元;駁回原告趙某對被告小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