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托自己的岳父幫忙買房,說好房產證寫的是自己的名,誰知房子卻變成了岳父名下的,遇上這樣的貪心岳父,無奈的先生只能將自己的岳父胡某起訴到法院。

 

20135月,葛先生欲購買位于丹徒新區某小區的住房,用自己的銀行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開發公司分兩次共支付了14.5萬元、用妻子胡女士的銀行卡轉賬給開發公司0.5萬元的首付款。隨后,因葛先生工作繁忙,便全權委托自己的岳父胡某代為辦理相關的房屋產權證的事宜。事后,葛先生多次向胡某索取辦理好的房產證,但均被胡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最終在葛先生的堅持要求下,胡某終于出示了房產證,然而看到房產證,葛先生卻傻眼了,產權人的名字既不是自己,也不是妻子,竟然是自己的岳父胡某!葛先生和胡某理論,胡某和葛先生的妻子胡女士均認為沒什么大不了的,為此雙方產生矛盾,胡女士和葛先生也鬧到了要離婚的地步。無奈,葛先生只得將自己的岳父起訴到法院,要求胡某返還14.5萬元的不當得利。

 

庭審中,胡某辯稱,自己是外地人,女兒和葛先生結婚后自己也有了在鎮江定居的打算,于是幾年中陸續給了先生16萬元準備買房之用,等到看好了房子后就讓先生用銀行卡進行了轉賬,因此房子是用自己的錢購買的,不需要返還給女婿先生。

 

法院審理后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辯稱該款項系其之前保存在原告處,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利用該款項支付購房首付款沒有法律上依據,應予返還。最終,法院判決胡某返還先生1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