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重掛車追尾中型廂式貨車的交通事故案件。與普通追尾案件不同的是,在這起事故中,因前車低速行駛,且部分車體駛入了非機動車分道線,因此被判承擔一半責任。

 

2013812,司機王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與何某低速行駛的中型廂式貨車在204國道常熟路段發生追尾,王某從駕駛室跌出車外,被自己失控的掛車右后輪拖擦,當場死亡。20131018,死者王某的六個直系親屬把廂式貨車司機何某、貨車車主某公司、貨車投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原告損失合計人民幣136.8萬元。

 

審理中,被告方認為事故引起的原因是重掛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導致,責任全在后車。他們認為事故時何某的車輛正靠右行駛,至于低速行駛,并不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在法院向交警部門調取有關事故處理材料后發現,雖然事故路段車速只限高不限低,但是事實上何某駕駛車輛明顯低于正常車速,顯然會對同方向后面的車輛行車產生影響,需要后車及時作出準確判斷,低速必然對該次事故有一定影響。從事故現場照片上,還可看出相撞時前車的輪胎印騎跨在機非分道線上。因此對于某在道路上駕駛發生故障的機動車,并騎跨機非分道線低速行駛的行為是有證據支持的,何某自己也承認當時掛了檔10行駛。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雙方當事人均具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其中死者王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故地,未能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遇情況未采取有效措施;而何某在該事故中具有駕駛發生故障的機動車,在國道騎跨機非分道線低速行駛的行為。結合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證明以及對相關材料的審查,法院認定事故雙方按照50%的比例分擔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方因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人民幣58.4元;超出保險賠付限額的10萬元,由登記車主某公司賠償。

 

【法官說法】

 

車輛追尾事故,主要是由于前后車距離之間太小或駕駛人反應遲緩等原因,導致后車車頭與前車車尾相撞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如果車輛有違章行為導致追尾的,與事故產生一定的因果關系,無論前車、后車均需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