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時還款 小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作者:左文杰 余嫚 漆秋潔 發布時間:2012-07-18 瀏覽次數:606
刷卡消費成為當下年輕人時尚的生活消費模式。從以往帶著大量現金出行的小心謹慎,到如今只需要一張小小的信用卡便能走遍神州大川,信用卡確實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在刷卡消費的同時,您是否注意自己的信用額度、還款日期以及身份信息填寫的真實性。
近日,清河區人民法院集中審理了一批信用卡詐騙案件,其案件的主要特點就是持卡人為實現預先消費的目的,使用虛假的工資收入證明辦理信用卡,并且在刷卡后未能及時還款,最終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
清河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審判人員在此提醒各位持卡用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中明確指出:(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中“惡意透支”是指持法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合理的管理自己的信用卡,確定還款日期及時還款,在搬家或更換電話時將變更信息通知發卡行,都是避免逾期還款發生的有效方法。
信用卡是信息時代賦予我們全新消費模式,不要將恩惠變成違法犯罪的渠道,這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