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洗車機時不幸身亡,是洗車機有問題還是自身沒有做好防護措施。近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

 

王清為某五金店的登記業主兼實際經營者,因經營洗車之需,呂霞從王清經營的門市購買了清洗機一臺,后因電機過熱無法使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呂霞先后在該門市更換了兩次電機。2012年的一天,呂霞的兒子李某腳穿拖鞋在使用清洗機洗車時倒地死亡。經鑒定死者符合電擊死亡;涉案清洗機經鑒定存在電動機額定功率小于負載清洗泵的功率、設備未按要求接地與漏電安全有關的質量缺陷。因雙方對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呂霞一紙訴狀將王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0余萬元。

 

睢寧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受害人系觸電死亡,其操作的高壓清洗機存在質量缺陷,并且涉案設備從購買到發生事故僅不到兩個月的時間,但電機已更換了兩次,故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銷售的涉案設備存在因果關系,被告王清作為銷售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受害人在使用設備時,未觀察注意到地面潮濕、多水的環境,未盡到謹慎義務仍穿拖鞋進行清洗,在該起事故發生前已經發現洗車機漏電的情況下也未做好防護措施,故其對該起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睢寧法院結合案情,酌情減輕被告王清20%的賠償責任。最終,睢寧法院依據法律判決被告王清賠償原告呂霞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563566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