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過量醫院救治無效 同飲者盡到義務不擔責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4-05-21 瀏覽次數:458
醉酒并不必然導致死亡,同桌飲酒者盡到相應救助義務不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酒量、身體情況以及飲酒可能產生的后果有清醒認識,其不加控制飲酒,致飲酒過多,其應對飲酒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酒席召集人及同桌飲酒人在孫某酒后,將其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其家人照顧,后又及時協同孫某家人送其至醫院治療,應認定已履行了最大的注意、救助義務,十二被告的行為并無不妥。雖然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一定損害,但并不必然導致死亡的后果,從孫某飲酒結束到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死亡,相隔時間較長,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孫某之死與飲酒存在因果關系,同桌吃飯、飲酒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孫某的死亡。且原告已與醫院存在醫療糾紛為由達成協議,獲得了相應賠償。故十二被告對孫某的死亡后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服判息訴。(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