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夏天的一個下午,11歲的小明像往常一樣放學回家后,同小區的其他幾個小伙伴一同在小區西北面的河邊打羽毛球,正當他們玩的開心時,其中的一個小朋友發現在河邊防護欄邊上有個撈魚網,小明頓時扔下手中的羽毛球拍,拿起撈魚網翻過一米多高的護欄,用手中的漁網在河邊撈東西。由于小明身高將近一米六,翻越一米高的護欄根本不是問題,興奮的他當時還在想是否會有魚兒落網,將落水的危險拋在腦后,由于手沒有抓住防護欄一不小心掉入水中,當時其他的孩子看到這個情形,個個嚇得束手無策,最終由于長時間溺水導致小明不幸死亡。作為小區的開發商與物業公司雖然對這起的不幸事件表示同情,但是認為主孩子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他們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孩子父母認為小區物業沒有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雙方各執己見,最終孩子的監護人將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一同告到昆山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實后,認為孩子的父母未能盡到監護責任一致其子溺水身亡,對此父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該小區的物業公司未在事發地點的河邊豎立水深危險之類的警示標志,且事發區域防護欄高度不夠不能有效阻止小孩攀爬也是造成此次不幸事件的原因之一,其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明監護人自行承擔損失85%,小區物業公司按15%的比例賠償受害人9萬元,開發商雖然在這起事件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于人道主義自愿補償受害人3萬元的賠償金額。

 

法官提醒:目前少年兒童溺水死亡事件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由于正直進入夏季,孩子出于好奇心喜歡到附近水塘、水庫中游泳,加上現在的家長由于忙于工作或家務對兒童沒有基本的看護意識,因而釀成慘劇。家長要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學校要加強對孩子的安全警示教育,提供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相關部門在水深多發地段要積極主動的安裝安全警示標志,讓我們多方面一同努力,避免溺水死亡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