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總愛到學校的球場上“觀看”中學生球類比賽,每當比賽進行到競爭激烈的關鍵時刻,他便乘機掏學生放在場外衣服口袋里的錢物。515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魏兵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責令被告人魏兵退賠受害人陳江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千四百五十元;追繳被告人魏兵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上繳國庫。

 

現年25歲的魏兵是沭陽縣周集鄉的一名農民,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311916許,魏兵來到沭陽縣沭陽中專足球場,看見一群學生在踢足球,脫下的外衣全部放在球場外,他頓生盜竊之心,待學生專注比賽之時,他乘機盜走陳江放在該球場西側足球架下外套內的一部白色“蘋果5”手機,后售于他人,得款人民幣1700元。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450元。魏兵在球場盜竊得手后,自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生財之道,又于2013122617許,轉悠到沭陽縣沭城鎮青少年廣場籃球場,乘學生打籃球不備之時,盜走項俊飛放在該籃球場邊電動自行車上的羽絨服口袋內的一部黑色“蘋果4”手機,后售于他人,得款人民幣500元。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090元。案發后,被盜手機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兵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又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兵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