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區一名90后小伙,曾經因為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和勞動教養過。但是20141月下旬刑滿釋放后他仍然不思悔改,時隔不到一個月,這名小伙又再次“重操舊業”。最近,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

 

這名小伙從2009年開始就因為盜竊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次, 被勞動教養一年,然而2014118刑滿釋放的他,在出獄后不到一個月又再次作案,這次他把罪惡之手伸向了熟睡中的朋友。201428的凌晨,被告人孔某到被害人孫某家中玩耍,見被害人孫某熟睡,加上其看到孫某擺放在床邊的財物,再次伸出手將孫某的現金1140元、一部黑色蘋果4手機和一部白色蘋果4S手機(兩部手機經鑒定合計價值1410元)竊走。孫某起床后發現財物丟失,遂打電話報案,并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孫某具有盜竊嫌疑的證據。后來被告人將本案盜竊的兩部手機歸還受害人,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被告人,后來孫某如實供述了其作案的事實,并退出全部贓款、贓物。

 

高港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孔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至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理。被告人入室盜竊,酌情從中處罰。被告人孔某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孔某自愿認罪,退出贓款、贓物,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高港區人民法院的刑庭法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告人孔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