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醫學水平的發展,“親子鑒定”技術日益成熟,具備鑒定資質的機構也不斷增多,程序簡單,費用低廉,在離婚案件中申請“親子鑒定”的案件日益增多。

 

2013年小王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小李離婚,同時要求小李撫養婚生子,自己不承擔撫養費用。小王的訴訟請求引起了主審法官的注意,一般離婚案件中原告都要求撫養權歸自己,即使孩子由對方撫養也會寫按法律規定支付撫養費,明確寫明“不撫養孩子,不付撫養費”的案件很少。

 

經過庭審了解到,小王、小李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124月登記結婚,10月生育一子。小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很好,由于是未婚先孕,加上孩子剛出生時鄰居及親朋有人說孩子長得不像小王,小王及家人為此產生了懷疑,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鬧上法庭。庭上,小王堅決要求做“親子鑒定”,以解心頭疑惑。小李也態度明確同意做,以此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兩周后鑒定結果出來了,孩子是小王親生的,小王及家人后悔莫及,當庭表示不離婚了。可這時小李則堅決要求離婚,因為小王的猜忌和鑒定的行為已經嚴重的傷害了小李和夫妻感情。經法院多次調解和好無果,雙方最終達成調解離婚協議,孩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承擔撫養費800元。

 

 

【法官提示】

 

親子鑒定作為一種證據方法,其實施必須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構成必要性,當事人請求親子鑒定,必須具有推定親子關系存在與否的重要證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一方要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相適應的舉證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鑒定,也就是說親子鑒定程序在法院并非隨意啟動,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當然雙方當事人自愿也可不通過法院直接自己去鑒定機構申請鑒定,但夫妻之間信任是第一位的,莫讓鑒定解了疑惑,散了家庭,最終受害的還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