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鳳是縣城的一名人力三輪車車夫,她沒有想到,因為乘客與她因為5元錢車資談不攏,雙方發生撕扯導致了對方受傷,并在受傷后半年內死亡,對方的近親屬向法庭對她求償3萬元。

 

2013411的晚上,張鳳按照慣例來到繁華的商業街等待顧客,她是一位人力三輪車女車夫,別看卓成鳳是個女人,但是力氣一點也不比男人小,不久,她等來了今晚她的第一位客人,這個客人就是劉福雙,一位已經79歲高齡的大爺,劉福雙說自己要去相隔三條街的大超市買點日常用品,張鳳沒有按照慣例和劉福雙約定車資,她想著只要把蔡大爺運送到目的地,不怕蔡大爺不給錢,而且自己干的是體力活,也不賺什么錢,于是張鳳在沒有和劉福雙約定車資的情況下就把劉福雙拉到了約定的目的地。

 

雙方在車資商討過程中,引起了分歧張鳳堅持要劉福雙支付5元錢,但是劉福雙堅持只給付3元錢,5元錢已經夠支付打的的價格,雙方在討價還價過程中,張鳳推了劉福雙,劉福雙當場倒地,右股頸骨折,2013102劉福雙因病去世。2013118,泗洪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張鳳拘役一個月。

 

之后,因為劉福雙沒有繼承人也沒有配偶,作為劉福雙的兄弟劉福成、劉福元將張鳳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張鳳承擔醫藥費25105.11元、護理費(34+90天)×50/=6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天×15/=510元、營養費34天×10/=340元,合計為32155.11元,放棄2155.11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張鳳則辯稱,自己在刑事案件審理階段已經繳納2000元賠償款給法院了。

 

泗洪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犯罪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鳳故意傷害劉福雙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因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可以就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請求賠償。原告因被告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為:1、醫療費25105.11 2、護理費按照城鎮一般護工標準50/天依法認定34天,共1700元;3、營養費340元符合一般標準本院予以確認;4、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符合一般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合計損失為27655.11元。被告在刑事案件審理階段賠償原告2000元應予以扣減。故被告張鳳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7655.11-2000=25655.11元,計2565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張鳳賠償原告劉福成、劉福元經濟損失2565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