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元錢車資衍生2萬5千余元的訴訟
作者:姚燕 發布時間:2014-05-20 瀏覽次數:610
張鳳是縣城的一名人力三輪車車夫,她沒有想到,因為乘客與她因為5元錢車資談不攏,雙方發生撕扯導致了對方受傷,并在受傷后半年內死亡,對方的近親屬向法庭對她求償3萬元。
雙方在車資商討過程中,引起了分歧張鳳堅持要劉福雙支付5元錢,但是劉福雙堅持只給付3元錢,5元錢已經夠支付打的的價格,雙方在討價還價過程中,張鳳推了劉福雙,劉福雙當場倒地,右股頸骨折,
之后,因為劉福雙沒有繼承人也沒有配偶,作為劉福雙的兄弟劉福成、劉福元將張鳳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張鳳承擔醫藥費25105.11元、護理費(34天+90天)×50元/天=6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天×15元/天=510元、營養費34天×10元/天=340元,合計為32155.11元,放棄2155.11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張鳳則辯稱,自己在刑事案件審理階段已經繳納2000元賠償款給法院了。
泗洪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犯罪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鳳故意傷害劉福雙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因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可以就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請求賠償。原告因被告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為:1、醫療費25105.11; 2、護理費按照城鎮一般護工標準50元/天依法認定34天,共1700元;3、營養費340元符合一般標準本院予以確認;4、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符合一般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合計損失為27655.11元。被告在刑事案件審理階段賠償原告2000元應予以扣減。故被告張鳳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7655.11-2000元=25655.11元,計2565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張鳳賠償原告劉福成、劉福元經濟損失2565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