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一男子謊稱是電力公司高管,以幫人安排工作為由,騙取錢財,豈料不僅竹籃打水一場空,還因涉嫌詐騙被判刑罰款。日前,建湖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涉嫌詐騙一案作出判決。

 

被告人黃某建湖縣人,今年42歲,原本在一家外企工作,生活倒也無憂。2010年,黃某因經常遲到早退、工作態度散漫被原單位辭退,此后就靠在夜市擺地攤生活,但黃某覺得做小生意收入微薄,四處尋找發財的捷徑。20125月,黃某在一次與朋友聚餐時偶然得知被害人李某兒子即將大學畢業,一家人正為兒子的工作發愁。黃某自覺找到一條生財之道,他先在網上購買了一張偽造的江蘇某市電力公司工作證,并通過朋友關系與受害人李某相識并熟悉。20127月,黃某約李某等幾個朋友喝茶聊天,聊天過程中李某提起自己兒子即將畢業,工作還沒有著落,心中十分焦急。黃某隨即謊稱自己在市電力公司擔任經理,認識省電力公司一些高管,可以幫助李某兒子安排工作。李某頓時感覺天降貴人,在查看黃某工作證后,對黃某身份更無懷疑,此后20127月至20134月期間,黃某以需打點費用為由,從李某處騙得現金及煙、酒等物,所騙現金及實物合計折幣19萬元。時間一長,李某兒子的工作仍然沒有動靜,于是對黃某的身份的產生懷疑,在電話咨詢電力公司得知根本沒有黃某這樣的“高管”后,才明白自己是上當受騙了。此后數月,李某多次向黃某追討現金及財物,黃某拒不退還,甚至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201310月,李某向公安機關舉報黃某詐騙的事實,黃某隨即被公安機關抓獲,并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案發后,黃某親屬代其退出全部贓款。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替他人安排工作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鑒于黃某退出全部贓款,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終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