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判決一起“零口供”盜竊案
作者:劉莉莎 錢東升 發布時間:2014-05-16 瀏覽次數:558
法院審理案件作出判決時都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若證據確實充分,即使沒有被告人供述也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近日,丹陽市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拒不認罪“零口供”的情況下,依照書證、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間接證據等形成的證據鎖鏈,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駕駛套牌車輛至丹陽市開發區、埤城鎮等地,采取破壞監控、蒙面等方式,撬門入戶盜竊作案3起,竊得家用電器、手機、手機充值卡、香煙等物品和人民幣5300元,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0942元。歸案后,劉某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劉某辯稱:民警在其家中查出的“贓款贓物”都是朋友送給自己的,自己只來過丹陽一次。從抓獲到庭審,劉某均拒不認罪。面對被告人“零口供”,警方目標明確、思維縝密,將本案的證據搜集全面細致,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
警方趕赴安徽劉某家中查獲贓物有電器、手機、手機充值卡及香煙,這些與被害人陳述所丟失的物品完全一致。雖然劉某辯解這些物品系朋友所贈,但他不能提供該朋友的基本信息,由于電器、手機、香煙都有其固定唯一的編號碼,警方隨即又對這些物品的編碼符號、電子串號符進行比對,發現與失主提供的進貨記錄一致;警方還對劉某經濟狀況、交友狀況進行調查,證實其很難獲得以上物品。同時,警方還在從劉某車中查出的過路憑證中發現:劉某多次來丹陽,其中一次與案發時間吻合,而劉某手機通話的記錄也證實了劉某于案發時間內曾經到過丹陽開發區、埤城鎮等地。為了完善證據,警方還調取了案發地沿途、現場的監控錄像,發現劉某所駕駛的套牌面包車與監控拍攝的案發現場附近的涉案面包車細節高度一致。劉某還有前科劣跡,其前次盜竊與本次涉及的幾起盜竊案在作案地點選擇(馬路邊的商店)、作案手法(撬鎖)、所竊物品(煙酒、電器)等諸方面均高度一致,在警方詢問劉某妻子時,她證實劉某經常往家搬電器、煙酒(不止家中所起獲的),證實劉某所盜竊的還有其他物品。
在庭審階段,盡管被告人“零口供”,但在鐵的證據面前,劉某的辯解顯得蒼白無力,法官宣讀判決結果后,劉某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