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一審對12起假冒某品牌鉛筆的商標侵權案件進行集中宣判,判決各被告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第三人田某賠償原告損失2萬元,并在報紙上公告消除影響。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原告享有某品牌鉛筆的商標權,被告系如皋各鄉鎮的中小超市經營者,第三人是小商品市場的文具批發商。法院經審理查明,經公證取證,各被告經營的超市所銷售的某品牌鉛筆系假冒產品,在鉛筆外包裝盒及鉛筆上均印制了特殊字樣及相關商標圖案和字母,鉛筆中的大部分是第三人田某所供貨。

 

法院認為,各被告銷售的被控侵權鉛筆系第三人田某供應,是未經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以及相近似的商標的商品,各被告與第三人的行為均構成侵權,但各被告不知道銷售的商品是侵權商品,且能提供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并說明提供者,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