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酒瓶爆炸傷人 啤酒廠商依法賠償
作者:劉玉鳳 發布時間:2014-05-16 瀏覽次數:571
啤酒生產商認為,國家關于啤酒瓶使用年限的規定是指導性標準,江蘇省技術監督局關于啤酒瓶使用的通知明確指出,當回收使用的酒瓶各項技術參數符合生產啤酒的要求時,該酒瓶是可以回收使用的,而憑肉眼不能看出涉案的啤酒瓶有質量問題。
對于本案,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啤酒生產制造商
對于被告提出的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的辯護意見,承辦法官表示,從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于違反推薦性標準的產品,推定為不合格產品(缺陷產品),在無反證的情況下,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符合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和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發展秩序的雙重要求。本案中的啤酒瓶的使用年限雖僅是建議性的規定,但啤酒生產者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為消費者提供合格、安全的產品,在使用回收瓶時,應當確保其安全性能滿足標準要求,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