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太今年已經85歲,膝下有五位子女,但無人提供老人合適的住所,徐老太一氣之下將五位子女訴至法院,要求五位子女為其辦理入住敬老院手續并承擔費用,昆山法院近日判決五子女協助徐老太辦理入住敬老院手續,并要求定期探望。

 

1929年出生的徐老太與老伴育有兩子三女,幾年前老伴去世,徐老太先后在兒子女兒家居住,大兒子對老太太將兩間房屋登記到了小兒子名下冒火,小兒子對老太太給女兒看孩子不給自己看小孩不滿,最終導致老太太無處可住,徐老太意愿入住當地敬老院,但入住敬老院需各子女簽字同意才行。迫不得已老人訴到了法院,要求五子女同意其入住敬老院并承擔費用。

 

法院認為:贍養義務屬法定義務,不能因子女間矛盾影響對老人的贍養。各子女不能讓老人安享晚年,老人意愿入住敬老院并且費用合理,應當尊重老人的意愿,各子女應該協助老人辦理入住手續并分擔費用。老人之所以選擇入住敬老院,并非因敬老院是人間勝地,而是子女所盡贍養義務不能讓老人安心。沒有哪位老人不希望兒孫繞膝,在家享天倫之樂。辛苦幾十年,尚需通過訴訟方式進入敬老院,絕非老人所愿,實屬無奈之舉。法院雖遂老人入住敬老院之意,并非法院就認為老人應該在敬老院終其一生。各子女尚應經常前往探望,讓老人身心愉悅,有朝一日,老人想回家與子女一同居住,亦應遂其愿。贍養老人的傳統需要傳承,各子女應滿足老人合理要求,也是為自己的子孫后代樹立好榜樣,繼承好傳統,關照老人今日生活,就是關愛自己的晚年生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才是社會的靈魂。十月三年,懷胎哺乳,推干去濕,咽苦吐甘,各子女才得以成人,各子女不僅應盡法律規定的最低贍養義務,還應以高尚的德行要求自己,讓母親安享晚年。

 

法官說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于201371實施。該法第十二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老人希望入住敬老院,只要費用合理,各子女應該滿足老人這個意愿;如有一日,老人希望隨子女一同生活,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精神,各子女也應盡到這個義務。在判決書中,法官不僅引用法律強調權利義務,同時花費大量篇幅從情感、道德等層面勸誡子女應善待父母。贍養父母,從小處說,影響一個家庭,往大處說,丈量社會的道德水準。擁有代代相傳的優良傳統和風氣,方能家和國興萬世平。因此,法院不僅判決五位子女協助徐老太辦理入住敬老院手續分擔費用,同時要求各子女前去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