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承接工程的旗號,與被害人簽訂虛假的工程合同,并向被害人收取一定的好處費,殊不知自己根本沒有相關的資格,使得被害人竹籃子打水一場空。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合同詐騙案件。

 

20113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與某農產品開發公司達成協議,由王某為公司土方、溫室大棚、修路、圍墻工程等招收施工單位。為了能夠招攬更多的施工單位“上鉤”,王某口頭委派李某為項目經理,讓其謊稱有大工程要做,介紹施工單位和自己聯系。于是王某和李某時分時合,在明知自己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仍與被害人呂某等三人簽訂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以“公關費用”、“好處費”等為由,分16次向三被害人騙取現金共計26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參與作案3起,騙取現金26余元,被告人李某參與作案1起,騙取現金8萬余元。201112月,被告人王某和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上述罪行。案發后,王某和李某分別退出了部分的贓款。

 

20127月,經法院認為,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錢財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兩人的悔罪表現及積極退贓的行為,于是依法判處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