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婚姻不滿,一女子離開丈夫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結果雙雙觸犯刑律被判刑。

 

20044月,蔣某與劉某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育有一子。婚后幾年,蔣某與丈夫經常吵打,夫妻關系不和,逐漸萌生去意。2010年,蔣某通過網絡認識了陳某,她發現陳某不僅風趣幽默,而且對她體貼入微,于是蔣某只身來到陳某家,并向陳某坦誠自己已婚且有一子的事實,陳某知道后依然接受了她,兩人過起了同居生活,陳某父母也接受了這個兒媳。201212月,蔣某為陳某生下一子。但紙終究包不住火,蔣某的合法丈夫發現了妻子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向公安報了警。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與劉某辦理結婚登記并育有子女,后又與被告人陳某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被告人陳某明知蔣某已婚仍與之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為亦構成重婚罪。考慮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且子女年齡尚小需人照料。遂判處被告人蔣某拘役四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點評:《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蔣某與陳某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受保護和認可的,但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