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波于20129月初的一天,得知戴澤英需要進行拆遷跨區安置,遂聲稱熟悉跨區安置人員,可以從中幫忙,從而獲取戴澤英的信任。戴澤英于20121010日上午,給付被告人黃波人民幣4000元。隨后,被告人黃波在相關手續不需要任何費用即可辦理的情況下,仍編造需要找人送禮的謊言,先后于20121010日下午20121016兩次共騙取戴澤英人民幣33000元。被告人黃波將上述款項用于個人家庭開支,導致戴澤英多次上訪追索該款項。

 

20131011被害人戴澤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被告人黃波涉嫌詐騙,后經電話傳喚,被告人黃波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詐騙的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黃波與被害人戴澤英達成協議,退出協議內容的全部款項,已由公安機關發還給被害人戴澤英。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協議,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有關上述內容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有前科,且同系侵犯財產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