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戴天價玉手鐲 哪料失手摔三截
作者:陳偉 發布時間:2014-05-15 瀏覽次數:611
2012年4月某日晚,被告彭某與李某夫婦來到原告鮑某經營的溧陽某珠寶商行,在店員的熱情接待下,被告彭某試戴了一只翡翠手鐲,后在彭某將手鐲從左手腕上脫下時,不小心摔掉在地上,碎為三段。后被告夫婦方得知,該手鐲標價93萬元,且有相關的檢測證書。原被告就該翡翠手鐲的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溧陽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財產的,應負賠償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發生有過失的,可依法減輕加害人的責任。被告彭某在試戴手鐲時不慎將手鐲摔壞,應當進行賠償。原告鮑某作為玉器經營者,理應知道普通消費者不具備或不甚了解玉器試戴的有關知識及注意事項,應當給與協助并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原告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手鐲損壞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可依法減輕被告彭某的責任。最終我院根據手鐲的鑒定估價,酌定被告彭某承擔70%的責任,判決其賠償原告鮑某財產損失196000元。后被告彭某不服,以其并非故意損壞玉鐲和玉鐲在所有權和使用權未轉移前,應由所有權人負責人為由提出上訴,常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彭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