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包裹投錯主 快遞公司賠千元
作者:曾紀雄 王璐丹 發布時間:2014-05-15 瀏覽次數:463
損失發生后,小許曾與該家快遞公司進行過協商,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20000元。然而快遞公司卻認為丟失快遞是事實,但不能確定丟失的物品就是小許所述的駕駛證、身份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同時,按照快遞單上的相關條款及快遞行業的規定,對于沒有保價的快遞物品,丟失快遞的賠償金額標準是運費的5倍,小許提出的20000元賠償顯然過高。僵局之下,小許索性將該家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快遞公司在投遞原告小許的快遞物品時,沒有按照快遞單上明確注明的地址和收件人進行投遞,導致原告的郵遞物品丟失,對損失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原告因上述身份證等物品丟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提出依據寄送快遞公司的格式條款,應當按照投遞快件時所收取的資費的5倍的標準進行賠償的辯解,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并未與被告建立運輸合同關系,而是因被告的過錯導致了原告快遞物品的丟失,被告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故不應當按照快遞公司的合同格式條款投即快遞公司所收取的快遞資費的5倍的標準進行賠償。綜合核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后,最終法院判決該家快遞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小許各項損失1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