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車意外相撞致人死亡 受害家屬該向誰追償?
作者:經緯 發布時間:2012-07-17 瀏覽次數:548
高速公路上三車意外相撞
2011年4月29日對其他孩子來說是個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日子,但對剛滿十八歲的小紅而言,卻是人生中最暗無天日、絕望慘淡的一天。小紅的父親和母親在她十六歲時候就離了婚,她跟隨著打工的父親遠離家鄉,輾轉于各地。那一日,父親和另外三個工友一起坐著賈先生的車去從上海去常州做裝修工程。當賈先生駕駛的車輛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186.6Km處附近時,突然車輛失控,疾馳中的車輛如脫韁的野馬般,右側車身先與右側車道王先生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車頭相碰后,右側車身又再與李先生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車頭相碰。事故中坐在賈先生車內的小紅父親不幸當場死亡,賈先生及另外兩名工友受傷。
輪胎缺氣,交警定性為意外事故
2011年5月24日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對賈先生的小型普通客車安全性能和左后輪是否爆胎進行檢驗,該所進行人工靜態檢驗后出具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結論為:該車因損壞嚴重在現場不能做動態檢驗,在靜態檢驗中方向、制動部件齊全。該車因行駛途中左后輪缺氣造成輪輞外圈損壞變形、輪胎破損未見明顯爆胎痕跡。2011年6月7日,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調查后認為,在事故中,當事人的行為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故認定該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
交通意外事故,涉案車輛應如何擔責
噩耗傳來,小紅傷心欲絕。對于一個剛滿十八歲的孩子來說,根本無法接受父親突然辭世的現實,也無力操辦父親的喪事。小紅認為賈先生、王先生、李先生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賈先生認為這起事故系意外事故,自己無義務也沒有能力賠償小紅的損失。而王先生、李先生各自駕駛的車輛的車主均認為,該起事故系意外事故,兩位車主都各自墊付了1萬元,已經仁至義盡;而賈先生的車輛輪胎缺氣,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各方就此事一直未能協商成功,小紅便將賈先生、王先生、李先生、兩位車主及相應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七被告共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餐費、住宿費等共計717228.5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賈先生的駕駛證、行駛證證件齊全,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已通過交警部門的年檢,應視為機動車不具有安全隱患,可以正常上路行駛。日常生活中導致輪胎缺氣的原因有多種,有可能是緩慢撒氣所致,也有可能是行駛過程中短時間內或瞬間扎漏。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造成賈先生的車左后輪胎缺氣的原因,交警部門經委托檢驗后也認定該起事故系意外事故,故事故的發生不能因車左后輪胎缺氣即歸結為賈先生有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責任,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對于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考慮到本起事故造成受害人小紅的父親死亡的嚴重后果以及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賈先生承擔50%,王先生、李先生駕駛的車輛分別承擔15%,原告方自行承擔20%。七被告共賠償小紅損失365385元。
法官提示:車主對自己的愛車應當定期進行體檢、保養,監測胎壓,特別是要上高速公路前,檢查車輛的車況,更換陳舊部件,在高速公路上不超速、不超載,少一分意外,多一分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