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窩是大家眼中的名貴補品,其中的“血燕”傳說為金絲燕吐血而成,更是營養豐富,價值千金。但價高不一定安全,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一起因血燕盞中亞硝酸鹽超標,銷售公司狀告加工公司的案件。

 

20118月,上海市民劉先生通過電視購物購買了“壽康”牌血燕盞后送至專業機構檢測,結果為每千克血燕含有亞硝酸鹽5.7×103毫克。而衛生部2012228對食用燕窩亞硝酸鹽含量作出的臨時管理限值為30毫克/千克,這份血燕盞超標了190倍。這么高的檢出量,實在有違血燕“上等補品”的身份。

 

先生遂起訴該電視購物公司及壽康公司。經過調解,壽康公司賠償了先生2.8萬元,并停止了庫存燕窩產品的銷售。同時壽康公司認為佳品公司加工的燕窩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將其訴至吳中法院,要求佳品公司返還相應加工費16萬余元,并賠償損失2.8萬元。

 

法院通過庭審查明,2010816,壽康公司委托佳品公司代為加工生產“壽康”品牌燕窩滋補保健品。雙方同時簽訂產品質量協議書,載明:乙方(壽康公司)委托甲方(佳品公司)加工系列產品,該系列產品質量標準均按甲方提供并經乙方認可的企業標準執行;委托加工后的成品中,如出現超出甲方提供企標以外的質量問題,由乙方承擔責任;如遇第三方或國家相關部門對此產品的抽檢或處理,如系產品內在質量問題(不包括原料)且甲方確認甲方所包裝正品均由甲方負責與此相關經濟及法律責任。

 

燕盞中的亞硝酸鹽究竟是加工過程中形成的,還是原材料導致的?根據雙方的產品質量協議,這成為責任認定的關鍵。因雙方均不能舉證,法院將燕盞送檢,研究所也稱亞硝酸鹽超標的原因無法檢測。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產品質量協議書明確,產品內在質量問題,由佳品公司負責與此相關的法律責任,但不包括原材料的問題。由此可確認,如原料本身即存在亞硝酸鹽含量超標,責任應由原告自負。但如系被告加工而造成亞硝酸鹽超標,應由被告承擔責任。但超標原因系原料本身亞硝酸鹽超標還是被告加工所致無法確定,據此,吳中法院判決壽康公司就燕盞存在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損失,由壽康公司與佳品公司各半負擔。

 

法官提醒:

 

市場上的燕窩產品有即食型燕窩罐頭和燕盞兩種。目前一些加工企業向質監部門提交并備案的燕窩企業標準只適用于即食型燕窩罐頭,不適用于燕盞,且對燕窩原材料及即食型燕窩產品的檢驗中,亞硝酸鹽含量是否作為檢測項目,目前無強制要求。2012228,衛生部作出《關于通報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值的函》,明確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為30毫克/千克。但目前關于燕盞仍無具體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謹慎。(文中名稱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