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案件的起因純屬偶然,王某誤將20萬現金匯入他人銀行帳戶,在多次要求收款人袁某返還被拒后,最終將其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袁某返還王某1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3812,王某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匯給在生意伙伴,在ATM終端操作時,因賬號書寫潦草不小心將賬號中的“6操作成“8,誤將20萬元匯入素不相識的袁某帳戶,當王某發現匯錯款后,當即通過銀行查詢等方式了解到袁某相關個人情況及聯系方式,并多次打電話與袁某商量返還這筆錢并答應順利解決這件事件定會酬謝袁某,但袁某均置之不理。袁某面對這筆橫財動了心,雖然知道錢不是自己的,但想放在銀行里也會生利息,因此據不返還。無奈之下,王某只得以袁某不當得利為由將其起訴至法院,并申請財產保全,后經法院查詢并凍結了誤匯入款的袁某帳戶,但該賬戶僅剩余1000多元,同時凍結了袁某另外兩個賬戶的現金10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了上述事實,查閱了銀行的轉賬記錄,并查明王某與袁某兩人素不相識,沒有任何往來。金壇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袁某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與王某存在因借款而還款的關系,且雙方互不認識,亦無任何經濟往來,故袁某收取了王某轉帳匯款應予返還,并應支付從袁某起訴之日按銀行利率計付利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具體特征:1、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不是自己的,不要動貪念;想非法占為己有,終會付出代價,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