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法院一審審結冷凍胚胎的繼承糾紛案件
作者:宜興法院 發布時間:2014-05-15 瀏覽次數:1329
5月15日下午,宜興法院一審審結一起爭奪冷凍胚胎處置權引發的繼承糾紛案。
原告沈某某訴稱,原告之子沈某與兒媳劉某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難,在依法取得準生證后,于2012年2月至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采用人工輔助生育技術繁育后代。醫院確定于2013年3月25日進行胚胎移植手術,但在前一天,沈某與劉某因車禍死亡。雙方父母因處理冷凍胚胎事宜發生爭執。原告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和風俗習慣,死者雙方遺留的冷凍胚胎處置權作為原告生命延續的標志應當由原告來監管和處置。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與劉某存放于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歸原告監管處置。審理中,原告向法院明確提出,所謂監管處置即將胚胎從醫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
被告劉某某、胡某某辯稱,胚胎系他們的女兒留下的唯一東西,要求處置權歸其夫妻所有。
第三人鼓樓醫院辯稱,冷凍胚胎不具有財產的屬性,原被告雙方都無法繼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簽署手術同意書,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胚胎的作用為生育,現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雙方都不具備處置和監管胚胎條件的情況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該行為違法,原被告雙方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沈某與劉某因婚后未能生育,要求在南京市鼓樓醫院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鼓樓醫院生殖中心在治療過程中,冷凍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
2013年3月20日,沈某駕車途中車輛側翻,撞到路邊樹木,造成沈某當日死亡,乘坐人劉某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另查明,2012年3月5日,劉某與鼓樓醫院簽訂《輔助生殖染色體診斷知情同意書》一份,劉某在該同意書中明確對染色體檢查及相關事項已經了解清楚,同意進行該檢查;愿意承擔因該檢查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所取樣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診斷中心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代為處理等。2012年9月3日,沈某、劉某簽訂《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書》,載明劉某與沈某在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實施了試管手術,獲卵15枚,移植0枚,冷凍4枚,繼續觀察6枚胚胎。對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劉某與沈某選擇同意丟棄;對于繼續觀察的胚胎,如果發展成囊胚,劉某與沈某選擇同意囊胚冷凍;同日,劉、沈二人簽訂《胚胎和囊胚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鼓樓醫院在該同意書中明確,胚胎不能無限期保存,目前該中心冷凍保存期限為一年,首次費用為三個月,如需繼續冷凍,需補交費用,逾期不予保存。對于如果超過保存期,劉、沈二人選擇同意將胚胎丟棄。
宜興法院判決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沈某與劉某因自身原因而無法自然生育,為實現生育目的,夫妻雙方至鼓樓醫院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現夫妻雙方已死亡,作為雙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張沈某與劉某夫妻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作為其生命延續的標志,應由其負責保管。但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同時,夫妻雙方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必須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并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等。本案中沈某與劉某夫妻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其夫妻倆人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綜上,對于原告提出的其與被告之間應由其監管處置胚胎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沈某某、邵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