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陷阱 買賣須謹慎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5-14 瀏覽次數:479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常會云、徐志同經合謀,在廣東省某市農村典租屋內置備臺式電腦2臺,并在互聯網上購得交易網站及銀行卡數張,用于實施網絡詐騙。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等作案工具臺式電腦主機2臺。此外,被告人常會云、徐志同的親屬各代退人民幣7000元,已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常會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被告人徐志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3、被告人常會云、徐志同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元三角發還被害人。暫存于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臺式電腦主機2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常會云、徐志同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網絡詐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常會云、徐志同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常會云、徐志同積極退贓,當庭自愿認罪,且悔罪態度較好,故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到對被告人常會云、徐志同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均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常會云、徐志同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